“我因为不懂法,挪用了社区的征地补偿资金,损害了居民的利益,感到很后悔、很愧疚……”在法庭上,麻城一社区干部谢某某在法庭上声泪俱下,认罪悔罪。日前,麻城市人民法院对麻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社区干部谢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案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年至年,谢某某作为所在社区工作人员,在发放社区征地补偿款过程中,利用管理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先后共计挪用.36元征地补偿款用于个人开支和消费,案发后已全额归还。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国家建设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为补偿被征地单位的经济损失而向其支付的款项。它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也是国家对农民集体在土地上长期投入的补偿。检察官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但谢某某却将其视为“唐僧肉”,利用职务便利挪归个人使用。这些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腐败行为,常常使得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卡在“最后一公里”。“蚁穴能毁堤,群蝗能毁田”。基层‘微腐败’虽看似事小,但关系人心向背;基层权力虽低,事关执政之基。“蝇贪”不除,必成后患。麻城市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出击,对基层职务犯罪案件,力求达到打击一案、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办案效果,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麻城检察点击“阅读原文”,发布爆料信息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machengzx.com/mcsxw/11961.html |